5.1 一般规定


5.1.1 枢纽内部道路可按道路功能分为循环路、联系路、场区路,根据枢纽需求设置枢纽内部道路系统。大城市及以上规模城市的特级、一级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宜设置三级枢纽内部道路系统,并宜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 1 循环路宜设置在功能区外围,连接主要出入口,采用双向车道,不宜设置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。
    2 联系路宜沿建筑周边设置,联系功能分区,提供车辆临时停靠服务。
    3 场区路宜设置在公交首末站和停车场(库)区域,结合停车位、到发站台位置合理设置。
5.1.2 枢纽内部的人行、非机动车、机动车系统应与枢纽基地外部相应设施衔接,并应满足相应的服务水平。
5.1.3 大城市及以上规模城市的特级、一级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宜进行车流仿真,交通组织复杂的出入口应进行车流仿真。
5.1.4 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应根据出租车旅客需求量和枢纽内外部条件,安排出租车蓄车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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